(一)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,有限责任制 专利 代理机构应当由 5 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。 (二)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: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。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 所在 城市名称、字号、“专利代理事务所 ”、“专利代理有限公司”或者“ 知识产权 代理事务所 ”、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”组成。其字号不得在全 国范围内与正 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。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,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。 (三)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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