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营业执照。
(二)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。燃气经营区域、气源种类、供应方式和规模、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。
(三)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。1.应当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。2.供应燃气的成分、热值和压力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(四)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。1.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、储存、输配、供应、计量、安全等设施设备。2.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,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等。
(五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、经营和服务站点等。
(六)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。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:安全生产责任制度,设施设备(含用户设施)安全巡检、检测制度,燃气质量检测制度,岗位操作规程,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。
经营方案主要包括:企业章程、发展规划、工程建设计划,用户发展业务流程、故障报修、投诉处置、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。
(七)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、维护和抢修人员经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。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《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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