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专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
一、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: 1.自有专用车辆(挂车除外)5辆以上;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的,自有专用车辆( 挂车除外 )10辆以上。2.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》有关规定。3.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。4.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 卫星定位装置。5.运输剧毒 化学品、爆炸品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,应当配备罐式、 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 器。6.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 门检验合格,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 核定载质量相匹配。运输爆炸品、强 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 立方米,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,但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罐式集装箱除 外。7.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, 核定载质 量不得超过10吨,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。8.配备与运输 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。 (二)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: 1.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,且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,停车场 地应当位 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。2.运输剧毒化学品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 罐式专用车辆,数 量为20辆(含)以下的,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1.5倍,数量为20辆以上的 ,超过部分,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 面积;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,专用 车辆数量为10辆(含)以下的,停车场地面积不 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.5倍;数量为10辆 以上的,超过部分,每辆车的停车场地 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。3.停车场地应当封闭 并设立明显标志,不得妨碍居民 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。 (三)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: 1.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,年龄不超过60周岁。2.从事道路 危险货物 运输的驾驶人员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考试合格,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;从事剧毒化学品、爆 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、 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,应当经考试合格,取得注明 为“剧毒化学品运输”或者“爆炸 品运输”类别的从业资格证。3.企业应当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。 (四)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: 1.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。 2.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。 3.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。 4.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。 5.从业人员、专用车辆、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。 6.应急救援预案制度。 7.安全生产作业规程。 8.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。 9.安全事故报告、统计与处理 制度。 需要资料: 1.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;营业执照、公章 2.身份证、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.证明专用车辆、设备情况的材料 4.拟聘用承诺书 5.停车场地平面图 6.相关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、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;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 本;危险 化学品生产、使用等证明;企业章程文本;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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